【特定关系人具体包括哪些】在司法实践和反腐败工作中,“特定关系人”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尤其在涉及职务犯罪、利益输送等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特定关系人通常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利用其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员。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特定关系人”的范围,以下是对该问题的总结,并通过表格形式进行归纳整理。
一、
“特定关系人”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由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逐步明确的概念。它主要指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亲属、感情或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这些人可能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范围内,通过其影响力获取不当利益,或协助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定关系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即国家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这些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
2.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旁系亲属,也可能因亲情关系而被利用。
3. 情人、情妇、情夫:虽然不属于血缘关系,但因情感关系而形成的利益共同体,也常被视为特定关系人。
4. 共同生活人员:如长期共同生活的伴侣、同居者等,即使没有婚姻关系,也可能被视为特定关系人。
5. 其他有特殊关系的人员:如长期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的司机、秘书、保姆等,因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也可能被认定为特定关系人。
此外,在某些案件中,特定关系人还可能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经济往来、业务合作或利益关联的第三方人员,尤其是那些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谋取私利的人员。
二、表格展示
序号 | 类型 | 具体范围 | 备注 |
1 | 配偶 | 国家工作人员的丈夫或妻子 | 包括再婚配偶 |
2 | 子女及其配偶 | 国家工作人员的子女及子女的配偶 | 未成年子女亦适用 |
3 |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 国家工作人员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 旁系亲属 |
4 | 情人、情妇、情夫 | 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非婚姻关系的亲密伴侣 | 可能构成利益输送 |
5 | 共同生活人员 | 与国家工作人员长期共同生活的伴侣、同居者等 | 不限于婚姻关系 |
6 | 秘书、司机、保姆等 | 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日常服务的人员 | 因关系密切可能被认定 |
7 | 其他特殊关系人员 | 如长期合作的商业伙伴、下属、朋友等,若存在利益关联 | 视具体情况而定 |
三、结语
“特定关系人”的界定虽不完全统一,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较为清晰的判断标准。了解这一概念有助于更好地防范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应时刻保持警惕,避免因亲属或关系人牵连而陷入违法违纪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