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高度重视。以下是对《民法典》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条进行的总结,并以表格形式呈现。
一、
《民法典》在总则编、人格权编以及合同编等多个部分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系统性规定。其中,人格权编是核心章节,专门设立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一章,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处理原则、权利义务等内容。此外,《民法典》还强调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保障了自然人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删除权等基本权利。
这些规定不仅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司法实践和企业合规提供了重要指引,有助于构建更加安全、透明的信息使用环境。
二、相关法条一览表
法条编号 | 法条名称 | 内容简要 |
第1032条 | 隐私权 | 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住宅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私密部位等。 |
第1033条 | 禁止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 禁止非法收集、使用、传输、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禁止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
第1034条 | 个人信息的定义 |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 |
第1035条 | 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 |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应征得个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1036条 | 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 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如为维护公共利益、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不承担民事责任。 |
第1037条 | 个人信息的查阅与更正 | 自然人有权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错误的,有权要求更正。 |
第1038条 | 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或丢失。 |
第1039条 | 信息处理者的保密义务 |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
三、结语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也反映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障。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日常生活中都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依法合规地处理和使用信息,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信息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