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区别】在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构成的评价标准,存在两种主要学说: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两者在对“犯罪”的理解、评价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上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这两种理论的总结与对比。
一、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即行为违反了法律所禁止的规定。该理论强调行为的不法性,认为即使没有实际危害结果发生,只要行为本身违法,就应受到惩罚。因此,该理论更注重行为本身的性质,而非最终结果。
结果无价值论则认为,犯罪的核心在于行为导致了法益侵害的结果。该理论主张,只有当行为造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时,才具有可罚性。它强调的是结果的不法性,即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了损害。
两者的区别不仅体现在理论基础和评价标准上,也影响着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和适用。
二、对比表格
对比项目 | 行为无价值论 | 结果无价值论 |
核心观点 | 犯罪的本质是行为的违法性 | 犯罪的本质是结果的不法性 |
评价标准 | 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 结果是否造成法益侵害 |
是否要求结果 | 不要求 | 要求 |
犯罪成立条件 | 行为违法即可 | 行为违法且结果发生 |
适用范围 | 更适用于危险犯、行为犯 | 更适用于实害犯、结果犯 |
司法实践 | 强调行为的规范违反 | 强调结果的实际危害 |
代表学者 | 木村龟二、山口厚 | 井田良、西田典之 |
三、结语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探讨犯罪的本质与构成。前者更关注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后者则强调结果的不法性。在现代刑法体系中,两种理论各有适用场景,也推动了刑法理论的多元化发展。理解二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更深入地把握刑法的基本原理与实务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