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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条

2025-10-08 09: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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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条希望能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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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09:42:11

婚姻法第十条】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重要条款。该条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婚姻关系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具备法律效力。这些情形主要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

婚姻无效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性与社会公序良俗,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违反婚姻法规的行为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

二、婚姻法第十条原文(节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一)重婚的;

>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相关情况对照表

情况 是否有效 说明
重婚 无效 一方或双方已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无效 如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 无效 如严重遗传病、精神疾病等
未达到法定婚龄 无效 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四、注意事项

1. 婚姻无效的认定:需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当事人不能自行主张。

2. 财产处理:无效婚姻中涉及的财产分割,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处理。

3. 子女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子女的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父母仍有抚养义务。

五、结语

婚姻法第十条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对于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了解并遵守该条款,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保障个人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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