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区别】在刑法理论中,关于“对象错误”与“手段错误”的认定问题,存在两种主要学说: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这两种学说在处理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时,有着不同的判断标准,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影响。以下是对两者的主要区别进行总结,并通过表格形式进行对比分析。
一、概念简述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侵害的对象必须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对象完全一致,才能成立既遂。如果行为人误将甲当作乙而实施犯罪,且甲并非乙,那么该行为可能构成未遂或过失犯罪。
法定符合说则主张,只要行为人所侵害的对象属于法律规定的犯罪对象的范围之内,即使具体对象不同,也应视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从而成立既遂。
二、核心区别总结
| 比较项目 | 具体符合说 | 法定符合说 |
| 判断标准 | 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对象必须与法律规定的犯罪对象完全一致。 | 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犯罪对象的范围之内。 |
| 对象错误的处理 | 若实际侵害对象与法定对象不一致,通常认定为未遂或过失犯罪。 | 即使对象有误,但仍在法定对象范围内,仍认定为既遂。 |
| 适用范围 | 多用于故意犯罪中,尤其是涉及特定对象的犯罪(如杀人、盗窃等)。 | 更适用于抽象危险犯或非特定对象的犯罪(如放火、爆炸等)。 |
| 主观意图要求 | 强调行为人对具体对象的明知和故意。 | 更注重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种类的明知,而非具体对象。 |
| 司法实践倾向 | 在部分国家(如日本)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 在中国刑法理论中更受支持,尤其是在处理“对象错误”时。 |
| 理论依据 | 基于“行为与结果的直接对应关系”。 | 基于“行为与法益侵害之间的整体符合性”。 |
三、典型案例对比
- 具体符合说案例:甲欲杀乙,误将丙当作乙杀死。根据具体符合说,甲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未遂(针对乙)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针对丙),因为丙不是乙。
- 法定符合说案例:同样情况下,甲误将丙当作乙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由于乙和丙都属于“人”的范畴,甲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四、结论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核心差异在于对“对象一致性”的理解。前者强调具体对象的一致性,后者强调对象种类的一致性。在司法实践中,选择哪种学说会影响对犯罪既遂与否的认定,进而影响量刑与责任归属。
因此,在处理对象错误问题时,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综合判断适用哪一种学说更为合理。


